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漾濞彝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
2007-11-06 15:29  文章来源:漾濞县
文章类型:摘编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一、优惠政策
(一)税收优惠政策
1、凡符合当前《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、产品和技术目录》的,可在我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,享受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。
2、外来漾濞投资的非公有制企业(不属国家限制发展行业),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(外汇按同期国家汇率折算,下同)以上的新办企业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属新办工业企业的(小水电企业除外),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%给予企业扶持,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,三年内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0%给予扶持。县内新办企业,参照以上优惠政策执行。
3、新办出口商品额占全部销售额80%以上的外向型企业,自投产之日起,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4、新办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邮政、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,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%以上的,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自获利年度起,仍享受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5、新建专业批发市场的,在建成投用确认后,三年内免征投建单位经营所得税。
6、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其它商贸企业,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,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(并可同时享受国家、省规定的增值税优惠)。
(二)用地优惠政策
1、凡来漾濞投资兴办企业的外商均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,土地出让金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标准确定。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,可先付清征地费和申报审批费用等成本性支出;所有权收益(出让金纯收益)可在次年内交清,但第一年交款数不得少于应交总额的70%。
2、外来投资者利用国有存量土地新办企业的,除经营性用地外,可将土地使用权优先出让或租赁给新办企业,土地出让金可适当优惠;属工业投资项目,需使用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,可按不低于本地工业用地最低价的60%标准执行。
3、投资建设非经营性(公益)公共设施项目(如学校、道路、桥梁、城镇街道、美化、绿化、亮化等),可以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;BOT、TOT方式合作项目,符合供地条件的,按合作时间提供用地。
4、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,依法向县内外公司、企业、其他组织和个人有偿、有限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,其使用年限最高为:商业、旅游、娱乐用地40年;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;工业用地50年;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综合用地50年;住宅用地70年,其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及其它设施,在使用期内可依法出让、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。
5、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,租期可达30年,重大项目(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)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(小水电开发项目除外)。
(三)开发土地从事种植业、林果业、畜牧业、水产养殖业用地优惠政策
1、从事以上四种产业的,可以采用承包、租赁、征收等方式获得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,使用年限可放宽至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最高年限。
2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,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可分期交纳,县级留成部分可从合同生效起3年内缴清。
(四)收费优惠政策
1、投资新建项目,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,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,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,属国家和省、州规定的收费项目按标准征收,属县级部门收取的,按规定标准三年内减半征收。
2、投资企业所需用电优先提供,并确保用量,价格在县供电公司目录电价基础上适当优惠。
3、投资企业用水优先供给,并确保用量,价格在漾濞城区现行水价的基础上给予20%的优惠。
4、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、服务业、娱乐业等第三产业项目,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,县内报纸、电视台、广播电台给予5次免费广告。
5、对所有客商投资企业和县内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均实行审批制度,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部门统一核发收费许可证,按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,实行亮证收费,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每年检查一次,对不按规定执行的,客商和企业有权拒交,监督部门对执收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。
(五)、其他配套优惠政策
1、县外投资者及眷属来县内居住、求学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以及企业和个人评优、评奖、申报专利等同县内企业和居民享受同等待遇。
2、凡在漾濞投资办厂的企业或个人,经本人申请,可为投资业主、配偶、子女及亲属办理地方居民户口。固定资产投资在1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雇佣的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和工人,可办理地方居民户口。
3、引进高层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,三年内对推动我县科技进步,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,由县委、县政府视其贡献大小给予重奖,并授予荣誉称号。
二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
本实施意见所指的招商引资是指从漾濞县区域外(包括港澳台,国内、国际金融组织)招来客商,新上项目,引进资金(含无形资产、高新技术、从银行融入资金和捐赠)的经济行为。
1、对于引进外来资金创办企业的个人,在企业投产运营产生效益后,县委、县政府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一次奖励: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,且投产当年上交税金达到5万元,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2000元奖励;以此为基数,上交税金每增5万元,加奖1000元;对于县内自筹资金兴办实业的人员,参照以上标准给予兴办实业奖。
2、建立纳税大户奖励政策,新建企业投产当年上交税金达到10万元,由县委、县政府奖给企业1000元,以此为基数,企业投产当年上交税金每增10万元,加奖1000元。
3、投资者在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发明方面获州级表彰的,县委、县政府给予投资者1万元奖励;获省级表彰的,给予投资者3万元奖励;获国家级表彰的,给予投资者5万元奖励。
4、对引进计划外无偿资金、捐款、资助资金用于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20万元以上的,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0.5%奖励给引荐人。
5、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,由县委、县政府具体研究决定。
6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不适用于党和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、国有及集体企业中的党员干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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